继6月17日征求意见稿出台后,时隔4个月,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尘埃落定。10月14日,银保监会印发了《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分别从持股行为、治理行为、交易行为、责任义务等四个方面进一步规范大股东行为。

目前中小机构股权普遍较为分散,控股股东很少,为增强监管效率和精准,《办法》从持股比例、对金融机构的影响等角度对大股东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其中,持股比例标准根据各类银行保险机构的股权结构集中度分为15%、10%两档,同时,实际持股最多的股东也认定为大股东。

在持股行为上,《办法》对大股东进行了约束,强调大股东应当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入股银行保险机构,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同时,大股东还应当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确保股权关系真实、透明。

此外,《办法》还进一步规范交叉持股、股权质押等行为。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与银行保险机构之间不得直接或间接交叉持股;明确大股东质押银行保险机构股权数量超过其所持股权数量的50%时,大股东及其所提名董事不得行使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上的表决权,并禁止银行保险机构购买大股东非公开发行的债券或为其提供担保。

谈及《办法》对股权质押过高的股东限制表决权的原因,资深银行业分析人士王剑辉表示,因50%以上的大比例质押而禁止大股东表决权是出于现实考量,主要是为了防止大比例股权质押带来的股权归属不确定,进而造成机构出现不必要的风险,同时也是为了警惕股东质押之后无法拿回股权而造成其他机构以此介入,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此外,也是为了防范大股东恶意质押等情况的出现。

资深金融监管政策专家周毅钦进一步指出,相关政策核心思路是防止大股东借控股地位大肆掏空金融机构。同时,有些大股东还存在资金来源不明,以质押、借款等资金反复杠杆化操作,恶意放大金融风险。上述这些监管规定主要为遏制这方面的不当行为。

在治理行为方面,《办法》严格规范约束大股东行为,明确禁止大股东不当干预银行保险机构正常经营的行为。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与此前颁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在上述严禁大股东不当干预行为中删除了“设置与银行保险机构之间的上下级关系”这一表述。对于删除的原因,王剑辉认为,可能是出于企业治理方面统一规范的考量。

王剑辉指出,禁止大股东干预银行正常经营,一方面是公司治理流程和规范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一些大股东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会在某些时刻牺牲金融机构的利益,造成大股东自身行业出现问题后,风险传导至相关金融机构。

在王剑辉看来,对于公司而言,大股东在多数情况下起决定作用,单独为大股东出台了监管措施也显示出监管机构在治理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长期稳定建设方面做出努力的一种表现。而此次《办法》的公布与此前一系列准则、评价办法的发布,也意味着银行保险机构的监管进入了一个深化、细化阶段,开始由对行业的普遍监管,细化、深化到对公司治理的各个参与者之间的监管。同时也彰显了事前监管的理念,以抑制和防范不规范行为转化为系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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