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7月1日,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海”)首发申请将上会,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是海通证券,保荐代表人是沈玉峰、程万里。
通达海拟在深交所创业板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1,15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拟募集资金100,000.00万元,其中29,840.10万元用于“智能化司法办案平台升级建设项目”、17,120.20万元用于“智能化司法服务平台升级建设项目”、25,415.79万元用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8,377.44万元用于“营销网络建设项目”、19,246.47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通达海本次募资的大头将用于建筑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土地购置费及补流。
(资料图)
据通达海招股书,“智能化司法办案平台升级建设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南京市鼓楼区,项目新建办公用房为智能化司法办案平台的开发及升级的相关人员提供办公场所,总建筑面积为8,400.00平方米。本项目总投资29,840.10万元。其中建筑工程费4,452.00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7,815.62万元,土地购置费3,119.21万元,合计15386.83万元,占比51.56%。
“智能化司法服务平台升级建设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南京市鼓楼区,项目新建办公用房为智能化司法服务平台的开发及升级的相关人员提供办公场所,总建筑面积为4,600.00平方米。本项目总投资17,120.20万元。其中建筑工程费2,438.00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5,540.07万元,土地购置费2,463.58万元,合计10441.65万元,占比60.99%。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南京市鼓楼区,拟新建综合楼一幢,作为研发中心投入使用,总建筑面积为2,000.00平方米。本项目总投资25,415.79万元。其中建筑工程费1,120.00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3,203.22万元,土地购置费7,417.22万元,合计21740.44万元,占比85.54%。
通达海3项募投项目——“智能化司法办案平台升级建设项目”、“智能化司法服务平台升级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中建筑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土地购置费合计达47568.92万元,占本次拟募资额的47.57%。
通达海本次拟募资额是公司去年营收的2.22倍,拟募资额远超公司各期末总资产。
去年,通达海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落后净利,净现比为0.89。2019年-2021年,通达海营业收入分别为24,474.43万元、33,671.88万元、45,023.47万元,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别为25,699.98万元、36,122.16万元、46,932.58万元,净利润分别为4,317.02万元、7,818.48万元、9,881.47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4,382.00万元、9,420.71万元、8,831.09万元,净现比分别为1.02、1.20、0.89。
2022年1-3月,通达海营业收入为7,856.30万元,同比增长15.66%;净利润为762.00万元,同比增长2012.03%;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8311.28万元,上年同期为-7,980.24万元。
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通达海主营业务为电子政务领域的行业软件开发。2019年-2021年,公司最终来源于法院系统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4.72%、87.83%及82.75%,其中,直接来源于法院客户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5.76%、61.22%及47.80%。
通达海去年毛利率下降,但与同行相比,近3年,公司毛利率均为同行最高,远超各家同行。2019年-2021年,通达海综合毛利率分别为56.49%、58.66%及56.65%,同行业上市公司综合毛利率平均值分别为33.19%、31.61%、30.89%,其中华宇软件综合毛利率分别为40.70%、34.83%、25.17%,久其软件分别为32.31%、25.86%、31.31%,榕基软件分别为37.26%、36.77%、36.87%,中科软分别为25.17%、28.02%、29.52%,新致软件分别为30.51%、32.56%、31.60%。
2019年末-2021年末,通达海的资产总额分别为27,679.69万元、47,956.26万元、61,599.86万元,其中流动资产分别为27,160.94万元、47,160.69万元、59,181.09万元,占比分别为98.13%、98.34%、96.07%;负债总额分别为15,259.73万元、21,155.90万元、24,859.04万元,其中流动负债分别为14,703.43万元、20,287.01万元、23,378.90万元,占比分别为96.35%、95.89%、94.05%。
截至2022年3月末,通达海的资产总额为55599.50万元,较2021年末减少9.74%;负债总额为18096.68万元,较2021年末减少27.20%。
通达海拟将本次募资中1.92亿元用于补流,但公司报告期内大额分红及购买理财产品。
报告期内,通达海合计2次股利分配,合计分红3856.12万元。
去年末通达海银行理财产品余额达2.93亿。2019年末-2021年末,通达海交易性金融资产金额分别为14,886.44万元、24,609.71万元及29,263.93万元,系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将银行理财产品余额从其他流动资产重分类至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列示。
2019年-2021年,通达海研发费用分别为5,780.60万元、7,085.36万元及9,105.72万元,研发费用率分别为23.62%、21.04%及20.22%。可比上市公司研发费用率平均值分别为10.79%、11.70%、10.57%。通达海研发费用主要由研发人员工资薪酬构成,研发人员薪酬支出分别为5,061.57万元、6,301.80万元及8,289.02万元,占当期研发费用的比重分别为87.56%、88.95%及91.03%。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拥有发明专利1项,软件著作权99项,软件产品登记证书30项。公司拥有的唯一发明专利的名称为“一种三层应用基础平台系统”,申请日为2012年10月18日。
2019年-2021年,通达海销售费用分别为2,425.41万元、3,193.45万元及3,717.12万元,销售费用率分别为9.91%、9.48%及8.26%。可比上市公司销售费用率平均值分别为5.27%、5.50%、4.96%。报告期内,通达海计入销售费用的职工薪酬分别为924.05万元、1,378.95万元及1,822.73万元,占当期销售费用的比例分别为38.10%及43.18%及49.04%。
据通达海招股书,2019年-2021年,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因税务申报延迟、丢失发票等受到了7起税务行政处罚(合计罚款金额800元)。
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通达海,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电子政务领域行业软件开发商拟创业板募资10亿近半用于建楼
通达海主营业务为电子政务领域的行业软件开发。通达海主要为法院等客户提供电子政务领域的信息化建设,主要产品或服务包括:软件产品开发、智能终端、技术服务、运维服务和平台运营。此外,公司还基于法院信息化建设,为其提供配套的司法辅助服务。
通达海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郑建国,郑建国直接持有公司41.55%的股份,通过南京置益间接控制公司11.41%的股份,合计控制公司52.96%的股份。
通达海拟在深交所创业板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1,15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拟募集资金100,000.00万元,其中29,840.10万元用于“智能化司法办案平台升级建设项目”、17,120.20万元用于“智能化司法服务平台升级建设项目”、25,415.79万元用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8,377.44万元用于“营销网络建设项目”、19,246.47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据通达海招股书,公司拟通过本次“智能化司法办案平台升级建设项目”,升级智能化司法办案平台,进一步巩固公司在法院行业的地位,促进公司持续发展。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南京市鼓楼区,项目新建办公用房为智能化司法办案平台的开发及升级的相关人员提供办公场所,总建筑面积为8,400.00平方米。本项目总投资29,840.10万元。其中建筑工程费4,452.00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7,815.62万元,土地购置费3,119.21万元,合计15386.83万元,占比51.56%。
公司拟通过本次“智能化司法服务平台升级建设项目”,升级智能化司法服务平台,进一步巩固公司在法院行业的地位,促进公司持续发展。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南京市鼓楼区,项目新建办公用房为智能化司法服务平台的开发及升级的相关人员提供办公场所,总建筑面积为4,600.00平方米。本项目总投资17,120.20万元。其中建筑工程费2,438.00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5,540.07万元,土地购置费2,463.58万元,合计10441.65万元,占比60.99%。
公司拟通过本次“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提升自身技术水平,加强科研能力,为公司业务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持。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南京市鼓楼区,拟新建综合楼一幢,作为研发中心投入使用,总建筑面积为2,000.00平方米。本项目总投资25,415.79万元。其中建筑工程费1,120.00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3,203.22万元,土地购置费7,417.22万元,合计21740.44万元,占比85.54%。
通达海3项募投项目——“智能化司法办案平台升级建设项目”、“智能化司法服务平台升级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中建筑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土地购置费合计达47568.92万元,占本次拟募资额的47.57%。
通达海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是海通证券,保荐代表人是沈玉峰、程万里。
去年营收4.5亿净现比低于1
去年,通达海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落后净利,净现比为0.89。2019年-2021年,通达海营业收入分别为24,474.43万元、33,671.88万元、45,023.47万元,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别为25,699.98万元、36,122.16万元、46,932.58万元,净利润分别为4,317.02万元、7,818.48万元、9,881.47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4,382.00万元、9,420.71万元、8,831.09万元,净现比分别为1.02、1.20、0.89。
2022年1-3月,通达海营业收入为7,856.30万元,同比增长15.66%;净利润为762.00万元,同比增长2012.03%;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8311.28万元,上年同期为-7,980.24万元。
公司预计2022年1-6月可实现营业收入16,000万元至20,000万元,同比增长9.54%至36.92%;预计可实现净利润1,750万元至2,100万元,同比变动112.40%至154.88%。
报告期分红3856万
报告期内,通达海合计2次股利分配,合计分红3856.12万元。
2019年9月19日,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分配股利9,784,173.20元。
2020年1月18日,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分配股利28,776,980.00元。
去年末银行理财产品余额2.93亿
2019年末-2021年末,通达海交易性金融资产金额分别为14,886.44万元、24,609.71万元及29,263.93万元,系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将银行理财产品余额从其他流动资产重分类至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列示。
通达海招股书表示,报告期内,随着公司经营业绩的增长带动经营活动现金持续流入以及投资者投入资本增加,公司货币资金增加,为提高资金利用率,公司将部分暂时闲置资金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今年3月末总资产5.56亿总负债1.81亿
2019年末-2021年末,通达海的资产总额分别为27,679.69万元、47,956.26万元、61,599.86万元,其中流动资产分别为27,160.94万元、47,160.69万元、59,181.09万元,占比分别为98.13%、98.34%、96.07%。
2019年末-2021年末,通达海的负债总额分别为15,259.73万元、21,155.90万元、24,859.04万元,其中流动负债分别为14,703.43万元、20,287.01万元、23,378.90万元,占比分别为96.35%、95.89%、94.05%。
2019年末-2021年末,通达海的资产负债率(母公司)分别为54.15%、43.05%、40.14%,流动比率分别为1.85、2.32、2.53,速动比率分别为1.62、2.12、2.38。
截至2022年3月末,通达海的资产总额为55599.50万元,较2021年末减少9.74%;负债总额为18096.68万元,较2021年末减少27.20%。
8成以上主营业务收入最终来源于法院系统
2019年-2021年,通达海分别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4,474.43万元、33,671.88万元及45,023.47万元。
通达海主营业务为电子政务领域的行业软件开发。报告期内,公司最终来源于法院系统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4.72%、87.83%及82.75%,其中,直接来源于法院客户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5.76%、61.22%及47.80%。
据通达海招股书,法院整体的信息化发展战略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及业务发展产生较大的影响,公司若不能通过技术创新、服务提升等方式满足客户提出的业务需求或者因为国家政策变化导致法院客户的需求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其对公司产品的需求,或未来国家产业政策或行业扶持力度出现重大变动,对电子政务行业的产业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将可能导致公司的市场环境和发展空间发生变化,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近3年综合毛利率甩同行
通达海去年毛利率下降,但与同行相比,近3年,公司毛利率均为同行最高,远超各家同行。
2019年-2021年,通达海综合毛利率分别为56.49%、58.66%及56.65%,同行业上市公司综合毛利率平均值分别为33.19%、31.61%、30.89%,其中华宇软件综合毛利率分别为40.70%、34.83%、25.17%,久其软件分别为32.31%、25.86%、31.31%,榕基软件分别为37.26%、36.77%、36.87%,中科软分别为25.17%、28.02%、29.52%,新致软件分别为30.51%、32.56%、31.60%。
据通达海招股书,公司综合毛利率高于可比公司平均值,主要原因系公司在产品收入结构方面与可比公司存在差异,相比可比公司,公司收入规模相对较小,且主要来源于高毛利率的软件产品开发收入,故公司综合毛利率较高。
2019年-2021年,通达海软件产品开发毛利率分别为64.27%、70.95%、66.81%,可比公司类似业务毛利率平均值分别为54.23%、54.51%、50.72%。
通达海招股书表示,公司软件产品开发的毛利率高于中科软及新致软件,低于久其软件,与华宇软件及榕基软件相近似。
研发费用9成为工资薪酬仅拥有1项发明专利
2019年-2021年,通达海研发费用分别为5,780.60万元、7,085.36万元及9,105.72万元,研发费用率分别为23.62%、21.04%及20.22%。可比上市公司研发费用率平均值分别为10.79%、11.70%、10.57%。
据通达海招股书,公司研发费用率高于可比公司平均水平,主要原因系:相对于可比公司,公司收入规模相对较小,且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故研发投入及占比相对较高。
报告期内,通达海研发费用主要由研发人员工资薪酬构成,研发人员薪酬支出分别为5,061.57万元、6,301.80万元及8,289.02万元,占当期研发费用的比重分别为87.56%、88.95%及91.03%。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拥有发明专利1项,软件著作权99项,软件产品登记证书30项。公司拥有的唯一发明专利的名称为“一种三层应用基础平台系统”,申请日为2012年10月18日。
去年销售费用3717.12万
2019年-2021年,通达海销售费用分别为2,425.41万元、3,193.45万元及3,717.12万元,销售费用率分别为9.91%、9.48%及8.26%。可比上市公司销售费用率平均值分别为5.27%、5.50%、4.96%。
据通达海招股书,公司销售费用率高于可比上市公司平均值,主要原因系:相对于可比上市公司,公司收入规模较小,且正处于快速发展期,公司为开拓市场,提升公司市场占有率,市场推广及售后服务的支出相对较高,导致销售费用率高于可比公司平均值。
报告期内,通达海计入销售费用的职工薪酬分别为924.05万元、1,378.95万元及1,822.73万元,占当期销售费用的比例分别为38.10%及43.18%及49.04%。
去年末应收账款余额9423.22万存货3068.22万
报告期各期末,通达海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5,801.83万元、7,419.09万元及9,423.22万元,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5,222.87万元、6,474.01万元及8,026.91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1.34%和19.23%及17.83%。
自2020年1月1日起,通达海执行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将客户尚未支付合同对价,但公司已经依据合同履行了履约义务,且不属于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款的权利,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合同资产。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以净额列示,不同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不予抵销。
2020年末和2021年12月末,通达海合同资产账面净值分别为1,600.49万元和3,426.80万元,主要系应收项目质保金及运维收入等按期间确认的应收款项。
报告期各期末,通达海存货账面金额分别为2,994.89万元、3,889.07万元及3,068.22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1.03%、8.25%及5.18%。
报告期内2次增资
报告期内,通达海共完成2次增资。
2020年7月6日,方煜荣、葛淮良与通达海签订了《增资协议》,方煜荣、葛淮良以货币对通达海进行增资。2020年9月1日,通达海就本次增资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二人增资价格为20元/股。
此次,通达海增加股本至3,125万股,其中方煜荣出资1,875万元认购新增股份93.75万股,葛淮良出资625万元认购新增股份31.25万股,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
2020年9月1日,讯飞投资、盛元智创、融聚汇纳、鼓楼发展基金、徐景明与通达海签订了《增资协议》;2020年9月10日,点点贰号与通达海签订了《增资协议》。讯飞投资、盛元智创、融聚汇纳、鼓楼发展基金、点点贰号、徐景明以货币对通达海进行增资。6方增资价格为23元/股。
此次,通达海增加股本至3,450万股,其中讯飞投资出资2,277万元认购新增股份99万股,盛元智创出资2,070万元认购新增股份90万股,融聚汇纳以2,012.5万元认购新增股份87.50万股,鼓楼发展基金出资402.5万元认购新增股份17.50万股,点点贰号出资460万元认购新增股份20万股,徐景明出资253万元认购新增股份11万股,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
2020年9月24日,通达海就本次增资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存在对赌条款
通达海控股股东郑建国与讯飞投资、盛元智创、融聚汇纳、点点贰号、鼓楼发展基金、徐景明等6名投资者签署的股东协议存在回购条款。回购条款内容显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投资方有权将其持有的通达海全部或者部分股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条款转让给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承诺受让投资方持有的通达海股份:
在2023年9月30日之前,通达海未能上市。如果通达海届时已经正式递交上市申请,审核期间投资方应当暂缓行使本条项下规定的股份转让请求权;(2)通达海及其子公司发生或者发现对其于2023年9月30日之前实现上市构成实质障碍,且按照中国法律相关规定无法纠正或通达海及其现有股东拒绝予以规范的情形;(3)控股股东离职或违背其不进行同业竞争的承诺;(4)通达海上市前,控股股东失去对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权;(5)通达海、控股股东于《股份认购协议》项下所作出的陈述、声明和保证等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6)通达海其他股东提出回购时。
股东协议已经设置效力条款,自发行人IPO申请提交之日起,回购条款终止不再履行,上述回款条款不会对发行人IPO申请造成影响。
据通达海招股书,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正在执行的协议中存在对赌条款,发行人不作为对赌条款当事人;回购条款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对赌条款未与市值挂钩;对赌条款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上述对赌条款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中的规定,不会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报告期利用员工个人卡报销费用拆借资金给参股公司
报告期内,通达海存在利用员工刘崇月、潘晶晶二人的个人卡报销费用的情况。刘崇月,于1998年6月入职通达海,自入职后一直担任通达海财务部出纳职务。潘晶晶,于2017年7月入职公司子公司江苏诉服达,自入职后一直担任江苏诉服达出纳职务。
2019年-2021年,通达海通过刘崇月个人卡收入金额150.84万元、112.85万元,支出金额137.73万元、133.42万元;通过潘晶晶个人卡收入金额184.83万元、34.11万元,支出金额189.91万元、38.02万元。
据通达海招股书,报告期内,刘崇月及潘晶晶的个人卡主要用于公司员工笔记本补贴、差旅报销及福利费支付、暂借款及备用金使用等目的,整体金额较小且在报告期逐步规范,截至2020年末,上述两张个人卡已注销。
报告期内,通达海存在拆借资金给参股公司辽宁速服达使用的情况。2019年,拆借给辽宁速服达的资金合计67.50万元。
据通达海招股书,辽宁速服达系公司子公司江苏诉服达持股20%的参股公司,成立于2019年7月,主要从事司法辅助服务业务。2019年7月-12月,公司在辽宁地区的信息化建设业务不断开展,衍生的客户司法辅助服务业务较多。司法辅助服务对人员数量要求较高,前期须支付一定的人员薪酬,而此期间,根据辽宁速服达的公司章程,其注册资本尚未实缴。为满足客户需求,保证上述司法辅助服务可以尽快开展,公司拆借了部分资金给辽宁速服达用于创立初期的资金周转。2020年1月以后,随着辽宁速服达注册资金实缴陆续到位,辽宁速服达于2020年1月22日偿还了上述拆借资金,自此未再出现过拆借行为。
3年7起税务行政处罚
据通达海招股书,报告期内,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因税务申报延迟、丢失发票等受到了7起税务行政处罚(合计罚款金额800元)。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如下行政处罚:
(1)北京分公司因未按期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于2020年1月10日出具“京东一税简罚[2019]601312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罚款金额200元。
(2)成都分公司因未按期申报印花税,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武侯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于2020年11月18日出具“武侯税一税简罚[2020]1372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罚款金额50元。
(3)广州分公司因丢失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黄石税务所于2019年8月20日出具“穗云税黄石简罚[2019]15010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罚款金额100元。
(4)杭州分公司因未按期申报个人所得税等行为,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拱墅区税务局于2021年1月25日出具“杭拱税简罚[2021]199号、杭拱税简罚[2021]200号、杭拱税简罚[2021]20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共计罚款金额200元。
(5)四川诉服达因未按期申报个人所得税等行为,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金牛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于2020年12月2日出具“金牛税一税简罚[2020]469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罚款金额50元。
(6)昆明分公司因未按期申报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行为,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西山区税务局福海税务分局于2021年4月25日出具“西山福海分税简罚[2021]148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共计罚款金额200元。
(7)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思远因未按期申报印花税等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鼓楼区税务局于2019年1月23日出具“鼓税限改[2019]3389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未进行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