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防范支付风险,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公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付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发卡机构和获准办理“预付卡受理”业务的受理机构。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第三条,支付机构应当依法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四条,支付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类型和业务覆盖范围从事预付卡业务,不得在未设立省级分支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从事预付卡业务。
第五条,支付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等规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预付卡是什么
预付卡说的是发卡机构通过特定的载体和形式发行的以赚钱为目的的预付凭证,可用于在特定的相关机构购买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业务。根据是否记录持卡人身份信息,可以分为记名预付卡以及非记名预付卡;根据预付卡内的信息载体的不同,可以分为磁条卡还有芯片卡。
预付卡的卡种归属有很多,分别是:
1、电信行业,如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以及中国联通颁发的手机卡就是预付卡;
2、中国银行的银联卡以及交通银行颁发的太平洋世博非接触芯片卡也是预付卡;
3、各个服务行业的商家颁发的预付卡,如商场、餐饮行业、娱乐行业或者是超市等发行的预付卡;
4、第三方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它是以众多商家商议,最后确定签订相关协议,在各行各业布放了POS机终端系统,发放的一张可以跨行消费的预付卡,可以在众多行业进行消费;
5、其他预付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