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营业厅店长“生财有道”,贩卖公民个人信息非法牟利。近日,栖霞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典型案例,某通信营业厅的店长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4万元;两名营业员则被另案处理。
通信营业厅店长借“办卡”牟利
凌某是某通信营业厅的店长,2020年8月的一天,微信好友告诉她一个赚钱的方法,主要是利用顾客的手机、手机号码、验证码进行一系列操作,从而赚取好处费。凌某心动了,便伙同另两名营业员在为顾客办理手机SIM卡等业务过程中,“线上”“线下”配合牟利。
在线下,凌某等营业员以试卡或者给客户查套餐等理由拿到顾客的手机,随后将顾客的手机号发到专门的微信群里。
“线上”群里有专门的“接应”,“接应”打开网上购物平台,用顾客的手机号注册,验证码发至线下手机上,凌某等营业员再配合将注册码告知,这样就完成了一个“拉客”单,可以获得一定受益。
此外,营业员还会通过用顾客的手机扫描微信群里他人发的二维码,骗顾客说是进行实名认证,其实是关注公众号,来给公众号增加“人气”。操作完成后,凌某等人会取消关注,避免顾客发现。甚至她们还将新的手机号码发至微信群里,群里接单的人让她发送短信注册新的微信号,注册成功后就又是一笔“生意”。
在线上,凌某等人每完成一单都会被记录并纳入统计,每单获利一块到十几块不等,并在当日或次日由各微信群里的“老板”将对应的佣金通过微信转账或者红包的形式发给凌某,凌某再将提成分给另两名营业员。
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期间,凌某等人通过以上三种方式共计获利人民币36476.9元。法院审理期间,凌某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姓名、电话、住址等均属于个人信
息,贩卖50条就涉罪
根据2015年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及相关司法解释,个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均属于个人信息。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均构成“情节严重”,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记者采访了解到,在法院已审结的案件中,已有房产中介、家具公司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获刑。个人信息泄露已经影响社会正常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法院将持续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采取高压打击态势,依法从严惩处,切实提升惩治违法犯罪的威慑性。
电信、水电煤气等行业侵犯个人
信息,从重处罚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凌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凌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凌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最终判决被告人凌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胡春燕律师介绍,我国刑法第253条的第二款规定,利用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从重处罚。一般而言,履行职责的是指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服务的指电信、网络平台、水电煤气等企业。“对这些单位或个人规定从重处罚,并不是规定他们对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有更高的义务,而是因为他们掌握着公民个人信息,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源头,比一般人更容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对这些单位或个人从重处罚,有利于从源头打击犯罪,更好地保护公民个人信息。”胡春燕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