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更好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制定了《天津市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试行)》(简称《指导意见》),日前正式印发实施。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将重点布局在轨道交通沿线、工业产业园区、商业商务集聚区、高校科研院所周边等区域。
根据《指导意见》,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设的,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包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的非居住存量房屋),可申请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及其他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非居住房屋,不得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非居住存量房屋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在不改变原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前提下,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土地使用年限和总建筑面积不变,不改变原有房屋类型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为促进职住平衡,《指导意见》要求,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重点布局在轨道交通沿线、工业产业园区、商业商务集聚区、高校科研院所周边等人口聚集、交通便利、配套完善、需求旺盛的区域,精准对接租赁住房需求,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
《指导意见》明确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保障性对象标准。改建项目的出租单元建筑面积最大不超过90平方米,且70平方米以下的占比不低于80%,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主要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为调动各方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积极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更好支持各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申请财政补贴,奖补标准为建安成本、工程建设其他费、装修装饰费总和的30%,且最高不超过600元/平方米。此外,办理商业银行贷款用于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可申请贴息奖补,奖补标准为相应贷款当年实际发生利息的30%,且贴息利率最高不超过2个百分点。对认定的重点项目,还可享受最高不超过10元/月平方米的运营奖补。
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水电气热价格优惠政策方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部门对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项目,在项目运营期内水电气热收费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