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日前发布,并于2021年5月10日起施行。
“实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逐步削减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衡水市人民政府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排污单位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若干规定》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同时明确了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职责和监督管理范围。
《若干规定》对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及相关惩戒性措施进行了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实施应急响应措施。相关部门和排污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排污单位拒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限产、停产等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其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不执行限产、停产等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若干措施》还明确了无组织排放、未正确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违法情形的法律责任,用最严密的法治推进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