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冲市人民法院日前公开宣判了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2020年10月25日,被告人尹某在腾冲市猴桥镇某村购得4件疑似红豆杉锯材,放于自己车辆后备箱内,准备拉至家中自用。次日,尹某在返家途中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尹某购买和运输的4件疑似红豆杉锯材均属红豆杉,4件红豆杉锯材原木材积为0.136立方米,活立木蓄积量为0.226立方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红豆杉是我国一级珍稀濒危保护植物,是名副其实的“植物大熊猫”,国家早有明文规定,红豆杉及其制品禁止贸易。被告人尹某违反法律规定,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法院判决,尹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释法】红豆杉是世界上公认濒临灭绝的天然珍稀植物,1999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将红豆杉属(所有种)列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按管理权限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申请采集证;或向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该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罚款;有采集证的,可吊销采集证。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于3月1日起施行。规定取消了刑法中的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罪名,统一改称为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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