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4日至5日,被告人李某未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叫其儿子被告人李某某在元谋县某乡镇自家退耕还林地内,砍伐自家栽种被冻死的168株兰桉。经鉴定,所砍伐的168株兰桉折合立木蓄积18.5223立方米,价值2500元。
“我就是想把自家退耕还林地内的桉树稍微清一清,腾出部分土地种植果树,没想到竟犯法了,现在真是后悔莫及,希望法庭能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庭审现场,李家父子悔恨不已。经过法官细致具体的释理说法,他们对滥伐树木触及法律红线有了深刻的警醒,也对以后如何保护生态环境有了清晰的认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李某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本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1000元。
【释法】很多农村群众误以为自己山林、自家房前屋后的树都是自己的,想怎么砍就么砍。殊不知,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不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并领取采伐许可证进行采伐,或是虽领取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都有可能构成滥伐林木罪。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才构成滥伐林木罪。一般情况下,在林区,滥伐在十立方米至二十立方米或幼树五百至一千二百株。在非林区,滥伐一般在五立方米至十立方米,或幼树二百五十至六百株,或相当于上述损失便成立数量较大这一标准。
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屋前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法官提醒,这里的林木不包括个人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树木,因此滥伐个人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木,不构成滥伐林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