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分销权、销售权或者其他类似权利,如果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
1. 进口后可以直接销售的;
2. 经过轻度加工即可以销售的。
五、如何判断“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不能购得进口货物,或者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该货物不能以合同议定的条件成交的,应当视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六、如果需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进口货物及相关费用应如何申报?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8号)规定,对于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无论是否已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都应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是”。纳税义务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已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已支付的金额应填报在报关单“杂费”栏目,无需填报在“总价”栏目。纳税义务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未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在每次支付后的30日内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并填写《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
七、如果进口货物存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且进口时没有向海关申报,该如何处理?
(一)如果发生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没有主动向海关申报,则违反了海关法律法规,属于未如实申报的违法行为,海关将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