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海关发现前,如果能够向海关主动披露存在的违法行为,海关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仅作追征税款并加征滞纳金处理,纳税义务人还可以向海关申请减免滞纳金。

八、案例分析:

某企业从国外购买一批超声波医疗仪器等设备,按照合同约定,企业进口并在国内销售附有商标的设备,按销售金额的1%向外方支付商标使用费。该笔商标使用费是否需要向海关申报纳税?如未依法依规申报,将承担何种法律后果?

根据《关税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由买方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支付构成进口货物向境内销售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调整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企业根据《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判断该笔商标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有关,且该企业不支付该笔商标使用费则不能购得该进口货物,因此,该笔商标使用费应当调整计入进口设备的完税价格。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58号)的相关规定,在该批设备进口时,该企业存在需向卖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且该费用未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因此应在报关单“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是”。企业应当在特许权使用费支付后的30日内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并填写《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

若在货物进口时企业未在报关单“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是”,或者未在特许权使用费支付后30日内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的,构成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海关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企业可以在海关发现前通过主动披露的方式主动向海关报告涉税违规行为,经海关认定符合主动披露情形的,可不予行政处罚,作追征税款并加征滞纳金处理,纳税义务人还可以向海关申请减免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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