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何某某等8人分别系网络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序员。2020年1月至7月,张某某等人为谋求利益,在未获得腾讯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开发为用户识别已经单方面将自己删除的微信好友的应用软件(即“清理微信僵尸粉”软件,以下简称“清粉”软件)。用户使用该软件后,软件即以“清粉”为名发送授权请求,取得用户微信账号登录凭证,使用账号登录,进而控制用户账号。该软件控制用户微信账号后,可以向用户微信好友群发信息,获取用户微信群二维码,强制用户添加关注微信公众号等。张某某等人通过“清粉”软件控制他人微信账号,获取用户微信群二维码后予以出售,并且强制用户添加关注指定的微信公众号收取提成,共计获利人民币260万余元。
记者了解到,系全国首例利用微信“清粉”软件非法获取信息案件,系公安部督办案件。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利用微信“清粉”软件控制用户账号后,获取群二维码信息并强制添加关注公众号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就本案而言,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即张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两高”相关司法解释,刑法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讯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根据国务院《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因此,数据和应用程序处理功能,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等处理,是刑法界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核心要件。微信属于一种快速的即时通讯程序,具有多人群聊功能,支持发送语音短信、视频、图片、文字等,支持腾讯微博、QQ信箱等插件,显然具有数据采集、加工、存储、传输等功能,能够认定为刑法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张某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违背用户意愿,通过技术手段侵入用户计算机信息系统即微信程序,获得相关操作权限,继而获取用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即微信群二维码,非法控制微信强制用户添加关注指定公众号,其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020年12月15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何某某等8人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起公诉。2021年3月2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判处张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十万元。一审宣判后,张某某等人并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判决产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