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地方立法工作再结硕果,城市管理中常见的占道经营、跨市转移垃圾、临街空调水凌空排放、乱搭乱建、电子广告牌通宵“工作”等问题的管理,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惠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惠州市颁布施行的第七部地方性法规。

《条例》依据上位法和国家城市容貌标准,结合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践,对建筑物、公用设施、景观设施、公共绿地、夜间照明、建设工地等的管理要求作出规定,以期通过精细化立法推动城市容貌的整洁和美化。其中,关于临街空调器冷凝水排放、废弃杆线处理、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限时“禁亮”、无主树管理等规定,突出了惠州实际需求和地方特色。

根据《条例》,中心城区范围内以电子显示屏形式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不得在每日23时至次日7时开启。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无主树”也将有人管,《条例》明确,树木无法确定管理人的,由市政园林机构负责管理。

同时,为了严厉打击跨市倾倒垃圾行为,《条例》在上位法的基础上结合惠州实际,对跨市转移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的行为一并作出禁止性规定,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理,处每立方米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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