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消费者都有收藏纪念币的爱好。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就《人民币买卖及相关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显示,未来可能只有三类人民币允许买卖,而错版币也不能再被炒作了。

按照《征求意见稿》,只有纪念币、经央行公告停止流通的人民币,以及“装帧流通人民币审批”取消前,经央行批准的人民币装帧品可以买卖。其中“纪念币”是指央行限量发行的,具有特定主题的人民币,包括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普通纪念币包括纪念硬币和纪念钞。除了这三种,其他品种的人民币无论是否经过装帧,均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包括以搭售、在买卖装帧包装同时按面值兑换人民币等方式变相买卖。如果拿到了不符合人民币生产质量标准的流通人民币,持有人应到银行兑换。

人民币买卖价格应遵循市场供求规律。人民币买卖不得炒作错版币等概念,也不得借助稀缺性或特殊题材哄抬、串通操纵价格。

发布人民币买卖广告应当遵守广告宣传和人民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借国家重大活动名义,将销售广告与重大活动不当勾连、谋取商业谋利。未经央行授权,不得在包装、证书、宣传资料等任何附属品上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行名、行徽及行长签名等。不得偷换概念或使用模糊表述使人误认为销售方为央行;不得冒用央行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名义;不得含有对未来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内容。

各类纪念章、纪念券、纪念金等,不是法定货币,不得称之为人民币、纪念币,不得使用货币单位,不得使用央行及其工作人员名义进行宣传。

境外货币作为商品买卖时,也要遵守这些规定。未得到境外货币发行当局授权的,不得使用官方兑换等广告语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使用人民币与境外货币等面额兑换等侵害消费者利益的价格营销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买卖行为不得扰乱境内钱币市场秩序。将外币作为商品进口的,应按照规定履行报关手续。此外,也不得买卖与境外货币规格、图案、色彩等相近的仿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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