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深圳在全国首次提出“无障碍城市”理念,也是该领域全国首部立法。

所谓“无障碍城市建设”,是指按照通用设计理念,制定制度规则,规划、设计、改造和管理城市,为残疾人和老年人、伤病患者、孕妇、儿童以及其他有需要者(下称“有需要者”)出行、交流信息、享受服务和居家生活提供便利。

“这意味着深圳将在更高水平、更高层次、更高标准上保障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更加自主、安全、便捷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实现融合发展,对深圳打造城市文明典范,加快建设彰显文化软实力的现代文明之城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党组书记、理事长董秀说。

受益人群更大▶▷

从保障“残疾人”到“全部有需要者”

深圳是最早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城市之一,早在2009年即在全国率先以地方立法形式出台了《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但如今部分内容既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也与国际一流标准有不小差距。

《条例》先行先试、探索创新,站在城市发展形态视角,以通用理念为指导,将“无障碍环境”建设提升到“无障碍城市”建设,将无障碍理念纳入城市规划、设计、改造和管理等各环节,旨在消除“残疾人等有需要者之间、有需要者与其他人群之间、有需要者与自然环境之间”的障碍。

“‘受益人群更大’是此次立法的重要特征。以前深圳无障碍领域主要保障对象是‘残疾人’,但这次范围扩大为残疾人和外国来深人士、老年人、伤病患者、孕妇、儿童、大件行李携带者等有需要群体。这是为城市中每个个体构建平等参与城市发展、共享城市发展成果的硬件环境、制度体系和文化氛围,可助力深圳建设全球无障碍城市标杆。”董秀说。

参与维度更广▶▷

从仅靠“无障碍设施”到“全链条建设”

在传统理念中,无障碍建设主要落在设施建设上。但真正的“无障碍”,更重要的是观念的无障碍、文化的无障碍。只有无障碍意识深入人心,才能更好地推进全市无障碍城市建设再上新水平。

因此《条例》从理念文化、器物环境、制度规则多个维度切入,突出将无障碍城市建设纳入文明城市建设范畴,明确政府、社会、公民的职责,将无障碍教育纳入中小学校园文化建设,着力构建全社会的无障碍意识、文化氛围以及治理机制;强调运用通用设计理念,构建从规划、设计、施工、评估、验收、管理、服务到反馈的全链条无障碍城市建设体系,使得有需要者能够在生活、就业、就学各个方面可就地、可指引、可避障、可融合。

规划标准更高▶▷

从“单一部门设计”到“特定人群参与”

规划是无障碍城市建设的先导,标准是无障碍城市建设的基石。但目前国内一些无障碍建设呈现出“布局分散、连接通达性差、设计建设不够规范”等问题,主要原因是无障碍规划和标准缺乏。

深圳近两年一直在探索把规划和标准嵌入到城市建设、产品设计生产等整体链条中。比如,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专门编制了《深圳市无障碍城市专项规划》,在《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中也增加无障碍规划设计的要求;市住房和建设局也编制《深圳市无障碍设计标准》。

《条例》此次明确要求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制定专项发展规划应与无障碍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相衔接,鼓励政府部门和群团组织制定无障碍地方标准,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制定企业、团体无障碍标准,健全完善无障碍设施和产品检测认证制度,让各类项目、设施、产品、信息以及服务均符合无障碍标准。

与此同时,特别强调有需要者的体验、试用权益,明确要求政府部门制定规划、标准和政策时,应听取其意见;新改扩建项目竣工验收时,应邀请残疾人联合会参加,听取残疾人代表试用意见,确保无障碍设施真正能用、实用、安全。

维权渠道更硬▶▷

创设无障碍城市建设公益诉讼制度

近年来,全国各地纷纷开展无障碍立法,但由于无障碍涉及部门多、主体交叉、保护对象不特定等因素,法规落地实施成难题。

为此,《条例》创新性地将未按照无障碍标准规范进行建设或者损坏、侵占无障碍设施,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纳入民事公益诉讼范围,并授权残联、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可作为诉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院如发现无障碍城市建设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还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为无障碍城市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护。

此外,作为国家科技创新型城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深圳将充分借力深圳科技创新优势赋能无障碍城市建设,将智慧城市与无障碍城市一体规划、同步建设,推动前沿科学技术和新基建在无障碍领域广泛应用。

条例亮点

居住▶▷

开发商要公示无障碍住房信息

公共住房项目和商品房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标准配置无障碍住房,并优先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人群需求。

其中,公共住房无障碍住房信息由住建部门在选房清单中标示注明;商品房的无障碍住房信息则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清单以及网签系统上标示注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无障碍住房信息在销售平台和现场公示。

残疾人、老年人家庭进行生活设施无障碍改造,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社区基层组织提出经费补助申请。

出行▶▷

地铁公交的士应提供无障碍出行预约服务

“需要安装电梯的公共建筑;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口岸等交通枢纽和地铁站点;主要干道、主要商业区、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等场所应按照有关规定或者技术规范配建无障碍电梯,并与周边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

交通枢纽场所和地铁换乘站点、公共文化设施、对外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应按照建设标准配建母婴室和无障碍卫生间或者厕位,并保障运营期间正常使用。

同时,改建、扩建道路或者开设路口时,应当与周边盲道、坡道等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不得破坏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无障碍设施的连续性。

轨道交通、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运营企业应为有需要者无障碍出行提供预约服务,依托志愿服务,为有需要者无障碍出行提供便利。

信息▶▷

图书馆等应为有需要者阅读提供便利

规定与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信息、通信网络、信息技术、公共服务等无障碍信息交流支持和改造;明确社会公共服务网站应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电视台、图书馆等公共服务机构应为有需要者收看节目或者阅读提供便利。

鼓励通信终端设备制造商提供与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相衔接的技术和产品,开展信息无障碍终端设备研发与无障碍化改造;鼓励相关企业在即时通信、远程医疗、教育学习、地图导航、金融支付、网络购物和线上约车等服务中提供无障碍支持;鼓励开发专门针对特殊群体融入社会的无障碍应用程序。

服务▶▷

减免肢残人士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停车费

应设置无障碍停车位但未设置的公共停车场,9月1日起六个月内须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否则将按每逾期一日处200元罚款。

使用无障碍停车位的机动车,应在显著位置放置专用标识或残疾人证。违法占用此类车位并影响肢体残疾人使用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予以劝阻,否则将罚2000元。如违法者经劝阻拒不驶离的,交警部门可责令改正并处500元罚款。

实行政府定价的公共停车场应按规定对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减免停车费用,并鼓励其他类型停车场经营者也实施此类减免优惠。

此外,残疾人可携带服务犬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依法禁止犬只出入的场所,其管理人员应为残疾人及其携带犬只的管理提供必要帮助。

观察

立法只是起点

要让全社会“动”起来

“无障碍”概念自20世纪30年代于欧美国家提出,至今已有近百年历史。在联合国首次提出也有近50年,已是全球范围内一个具有高度包容性的理念。

作为中国最早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城市,深圳于2009年率先立法出台《深圳市无障碍环境条例》后,整体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位列全国前列。但这仅是相对而言,特别是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背景下,对标国际差距仍不小。

其中,“理念上的障碍”依旧是无障碍城市建设的最大障碍。究其根源,依旧是大多数人认为“无障碍”仅与残疾人有关,“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心态仍广泛存在。

但其他“大多数人”真的不需要无障碍设施吗?《世界残疾报告》显示,即便是非残障人士,一生中平均也有约11%时间处于残障状态。比如,当你摔伤崴脚或父母老了,怀孕或家里有孩子,甚至只是拉着重行李,你都将深刻体会到它的重要性。换句话说,“无障碍城市”就是为所有人建的。

认知清晰,必要广而告之。普及性宣传是必须的,但要实质性推动无障碍城市建设,还是要全社会动起来,尤其是负责各领域规划设计、政策制定、措施实施的众职能部门,更要做表率和示范。

“无障碍城市建设不只是残联或哪个部门的事,而是全社会都应该参与。政府出台规范标准,相关部门要执行落实,开发商、物业管理处要规范建设、运营维护好。只有大家都能感同身受地审视无障碍建设,情况才会真正改变。”深圳大学教授周林刚说。

所幸,今起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已明确,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发改、教育、工信、公安、民政、财政、规划、生态、住建、交通、文体、卫健、城管等相关部门及青、妇、残等群团组织悉数纳为成员,召集人由市领导担任。这意味着,无障碍城市建设进入由顶层统筹协调的阶段,刚性更强、措施更硬、推动更迅速。

立法,仅仅是个开始。期待此后深圳全社会“动”起来,建成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城市无障碍生态。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