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近日,深圳警方在电动车消防专项整治行动中,开出了深圳首张行政“罚单”,给违规充电的电瓶车车主敲响警钟。
8月28日12时许,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粤海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商铺开展排查工作时,当场发现在南山区南油B区某房间内,有一部电动自行车在室内充电。民警立即采取措施,调查相关情况。
经现场了解,该电动自行车为杨某华(男,35岁)所有。8月29日,南山警方依照《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责令杨某华改正,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后,杨某华十分后悔,表示当时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在室内充会电不会有任何影响,今后一定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绝不再违规充电。
据悉,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查处电动自行车在室内充电等违规行为,深圳市政府现已出台《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并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不得在住房、办公室等室内场所、建筑内的公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充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