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对在微信群传播的视频中对吴女士进行辱骂一事进行郑重道歉,视频中本人所讲的内容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均是虚构,现对吴女士郑重道歉。”法庭上,被告李女士对着原告吴女士诚挚地读完道歉信后,两人放下心中芥蒂,握手言和。这是一宗名誉权纠纷案,近日由韶关南雄市法院成功办理。
案中,涉案双方吴女士和李女士都是镇上的广场舞爱好者,两人相识并在同一个广场舞队,吴女士是舞队的组织者兼负责人,李女士是该舞队的队员。
期间,李女士因误以为吴女士利用负责人身份,私自将舞队经费及比赛奖金挪为己用,并打压李女士,不给李女士更多的参与机会,一气之下用手机录制两段视频辱骂吴女士发到微信群中,后该视频被其他网友转发。
李女士拍摄的视频对吴女士的名誉造成不良影响,吴女士在看到视频后,多次要求李女士删除视频,并公开赔礼道歉,但双方争持不下,协商未果。为此,吴女士将李女士诉至南雄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我们经审理认为,李女士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私自录制视频对吴女士进行辱骂,并将辱骂视频发至公众平台,对吴女士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不及时制止,会使吴女士的名誉权受到更大的负面影响。”为妥善化解纠纷,承办法官和李女士反复沟通,并多次前往李女士家中,耐心向她普法释理,讲解民法典中关于名誉权的相关规定,告知李女士将面临的法律责任。最终,李女士意识到自身的错误,表示愿意向吴女士赔礼道歉。
随即,法官立即组织双方到庭调解,经耐心劝解后,帮二人解开心结,双方一致同意由李女士书写一份道歉信,当面向吴女士宣读,并将道歉信原件交由吴女士保存。
庭上,李女士在承办法官的见证下向吴女士诚挚道歉,吴女士表示接受并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依法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至此,该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得到解决。
名誉是指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对每一个人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应予以充分尊重。生活中,不可因一时意气用事肆意抹黑贬损他人,否则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