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完善本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适应老龄化社会需求,提升城市生活品质,近日,天津市住建委发布最新通知,对《天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在新版《指导意见》中,将解决目前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一票否决”的问题。
据悉,《天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导意见》实施已有两年,记者从市住建委获悉,目前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已经完成数十部,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老年居民上、下高层楼房困难的问题。随着本市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深入开展,该《指导意见》已不能满足本市加装电梯工作要求,部分居民小区想要加装电梯,仍然会因为“一楼”反对而存在困扰。
■适应范围
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并交付使用的住宅房屋;建筑层高为四层(含四层)以上;房屋建筑结构符合安全标准。
■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相关业主应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自行协商分摊比例和出资费用。
对中心城区范围内(外环线以内)四层及以上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并经验收合格取得使用登记证的,政府部门给予每部电梯20万元的建设补助(市、区政府各承担10万元);对中心城区以外四层及以上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并经验收合格取得使用登记证的,区政府部门给予每部电梯不超过20万元,不少于10万元的建设补助。
申请加装电梯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提取本人、配偶或直系血亲住房公积金。已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加装电梯投入使用后,业主或电梯所有权企业可以利用电梯投放商业广告收入等资金用于电梯的维护保养、改造维修、检验检测等后续支出。
■民主协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征求所在楼门全体业主(公有住房承租人,以下统称业主)意见,经本楼门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的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的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签订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同意。涉及公产、单位产房屋还应征得产权单位同意。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需要占用小区范围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的,应当征求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意见,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协议公示
经申请人书面提出,由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和初步方案在拟加装电梯住宅的楼门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公示期满后,因加装电梯受到直接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无实名书面反对意见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在申请人递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上盖章确认无实名书面反对意见。
■矛盾调处
在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和初步方案公示期间,因加装电梯受到直接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实名书面反对意见的,由相关当事人协商解决加装电梯过程中的利益平衡、权益受损等事宜,也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等进行协调。
相关当事人对加装电梯项目协商不成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调解;相关当事人拒绝社区居民委员会调解或者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协调会、听证会等方式组织调解。
对涉及老年人、残疾人居住的加装电梯项目,社区居民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调解力度,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调解、听证情况进行记录,并分别在申请人递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上盖章确认调解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