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典型案例,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项目负责人被开除后起诉公司,一审、二审均被驳回起诉。法院指出,员工在履行管理监督职责时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合法。记者了解到,该案涉及的火灾为2019年5月发生在我市新街口金鹰中心A座的火灾。

2019年2月,甲某(化姓)入职该公司任高管。5月初,公司安排甲某任购物中心改造项目负责人。施工进行期间,工人在施工现场切割油烟净化设备时,产生的火花引燃设备内部的油垢,引发火灾,过火面积达200多平方米,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导致财产损失达20余万元。后来,公安部门对甲某取保候审。

7月1日,公司以甲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为由,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当日值班的工作人员也被用人单位处理。

根据南京市应急管理局作出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这是一起因工程建设单位施工手续不完善、防火检查制度落实不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动火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现场工人违章作业而造成的火灾事故。改造施工单位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甲某所在公司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2020年5月,公安机关解除了对甲某的取保候审措施。甲某认为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违法,经过仲裁之后起诉至秦淮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甲某认为,公安机关已解除其强制措施,说明其不负刑事责任; 案涉火灾事故系因施工人员违规操作引发,与其无直接联系;改造项目设置了4名专职安全员24小时值守,但因安全员私下调班,导致不能完全实施巡查制度,该责任不能归咎于自己。

秦淮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某作为项目负责人,对案涉改造工程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解除与甲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甲某要求确认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双方劳动合同、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判决驳回甲某的诉讼请求。甲某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刑罚会导致公民人身自由权、财产权被剥夺,因此,犯罪有严格的构成要件。而劳动法范畴下的严重失职是指劳动者未依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履行自己的职务,致使用人单位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行为。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中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当然是严重失职的行为,但未构成犯罪并不意味着不存在严重失职。

高管兼具劳动者与管理者双重身份,高收入伴随的是严格的要求与责任。甲某系以高管身份入职公司,其不仅要以自身的行为对用人单位负责,更应承担作为管理者的相应责任。甲某在回答公安机关的询问时,不清楚火灾所发生的9楼在进行何种施工、由谁安排,由此可见虽然甲某牵头拟定了一些安全施工制度,但其对工程的进度并未实时掌握,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此外,再完美的制度也必须落到实处才能发挥作用,根据施工现场规定,夜间严禁动火作业,但《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显示,晚上九点违规动火作业,无人监管,无人制止,所谓“4名专职安全员24小时值守制度”并未发挥应有作用。

法院指出,涉案地为我市中心城区的大型购物场所,人流密集且环境相对封闭,该起事故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虽然未导致人员伤亡,但其造成的社会影响恶劣,教训不可谓不深刻。甲某在履行管理监督职责时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购物中心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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