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琐事与丈夫争吵后,一名女子将卧室内电视机从5楼扔下,砸中楼下停放的轿车。昨天上午,《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南京首例高空抛物入刑案在栖霞区人民法院宣判。

2021年9月30日22时左右,该案被告人于某某因家庭琐事与丈夫发生争吵,一时激愤将卧室内的一台电视机(长约73厘米、宽43厘米、底部厚度6.5厘米)从5楼阳台窗户扔到楼下。电视机砸中被害人徐某停放在楼下的白色别克汽车的后备厢。由于案发时为深夜,未造成人员伤亡。案发后,于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徐某经济损失1万元,并取得了谅解。

2021年12月31日,南京市栖霞区检察院依法对南京市首例高空抛物罪的被告人于某某提起公诉,这是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 正式施行以来南京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惩罚、规范和预防功能,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也发出相关司法解释,对定罪量刑进行规定。

昨天,经庭审,法院对我市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作出宣判。被告人于某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高空抛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院判决被告人于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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