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资料图片)

   被担保人名称:唐山华通特种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特缆”)

   本次担保金额: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华通特缆担保人民币8,000万元,公

    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及其配偶陈淑英、张文勇及其配偶郭秀芝、张书军及

    其配偶张瑾、张宝龙及其配偶王潇潇分别为全资子公司华通特缆担保人民

    币8,000万元。

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   对外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

案》,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在2023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40

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包括公司借入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开具

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保函、保理、开立信用证、押汇、融资租

赁、票据贴现等综合授信业务),上述借款利率由本公司与金融机构协商确定。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对上述综合授信事项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或

等值外币的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间及子公司对本公司担保。

保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信用担保等担保方式,并授权董

事长在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时具有行使该互保的审批权限。

  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及担保金

额、授信及担保期间等最终以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结果为准,具体融资金额、担

保金额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

  授权公司董事长张文东先生代表公司签署上述与金融机构授信融资相关的

授信、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凭证等法律文件并办理有关融资和担保业务手

续。授权期限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华通特缆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以下

简称“华夏银行”)签订了额度为8,000万元的《最高额融资合同》(合同编号:

TS02(融资)20230007)。公司与华夏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

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及其配偶陈淑英、张文勇及其

配偶郭秀芝、张书军及其配偶张瑾、张宝龙及其配偶王潇潇分别与华夏银行签

订了《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融资及担保

额度累计计算在内,未超过审议通过的融资及担保额度范围,无需另行提交公

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唐山华通特种线缆制造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文勇

  注册资本:12,977.76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0年10月12日

  营业期限:2010年10月12日至2040年10月11日

  住所:唐山市丰南区华通街111号

   经营范围:电线、电缆及橡胶材料、辅件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并

提供对其保养、检查与修理等相关售后服务(以上项目凭资质经营)(需国家

审批的项目,待取得审批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

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截止2022年12月31日,华通特缆总资产人民币784,131,428.31元,净资产

人民币359,344,865.48元,资产负债率54.17%。2022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人

民币为1,053,632,323.03元,净利润人民币90,968,852.46元。

   与公司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华夏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将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华通特缆(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

人”)基于主合同连续发生多笔债权,甲方愿意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上述债

权(以下简称“主债权”)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

立本合同。

   乙方与华通特缆(下称“债务人”)之间自2023年6月21日起至2024年6月

保书)业务(下称“主合同”)项下产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项下甲方所担保

的主债权。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确定期间。

   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任一时点使用中尚未清偿的融资额度余额不超

过上述限额,但在上述限额内,主合同债务人对已清偿的融资额度可申请循环

使用。

 最高债权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

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第二条约定范围内的利息、罚息、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

甲方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

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

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

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

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法律或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宣布主

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分别与华夏银行签订的《个人最高额保证

合同》

 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张文东、陈淑英、张文勇、郭秀芝、张书军、张瑾、张宝龙、王

潇潇(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将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华通特缆(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

人”)基于主合同连续发生多笔债权,甲方愿意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上述债

权(以下简称“主债权”)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

立本合同。

  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签订编号为TS02(融资)20230007的《最高额融资合同》

该合同与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

  乙方与唐山华通特种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之间自2023年6

月21日起至2024年6月21日止(均含本日)签署的各类票据承兑、开立信用证、

开立保函(或提货担保书)业务(下称“主合同”)项下产生的债权,构成本

合同项下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确定期间。

金、损害赔偿金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

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

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

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

期之日。

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并

接受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需要,符合

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857,313,635.89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4.6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

的情形。

  特此公告。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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