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张晓兰)11月10日,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蓝光发展”)发布公告,披露该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简称“四川证监局”)所发的《关于对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简称“警示函”)。
根据公告,该警示函表示,经查,蓝光发展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21蓝光MTN001”,与《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情况公告》披露的“公司未直接认购或者实际由本公司出资”情况不符,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此,四川证监局决定依照规定对蓝光发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蓝光发展应强化信息披露义务主体意识,增强信息披露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