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政部8日发布规定,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提高转让透明度,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权益。

财政部要求,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及实际控制金融机构资产转让,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通过资产转让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杜绝暗箱操作,确保资产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财政部要求,严格限制直接协议转让范围。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原则上采取进场交易、公开拍卖、网络拍卖、竞争性谈判等公开交易方式进行。转让在公开市场交易的证券及金融衍生产品,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进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未经公开竞价处置程序,国有金融机构不得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向非国有受让人转让资产。

财政部强调,资产转让成交后,转让价款原则上应一次性付清。如成交金额较大(超过1亿元人民币)、一次性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约定分期付款方式,但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照不低于上一期新发放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受让方未付清全部款项前,不得进行资产交割及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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