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1月18日讯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发布关于对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246号)。经查,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艾力斯”,688578.SH)在2022年4月27日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中,以汇总方式披露公司向前5名客户销售额占年度销售总额的比例时,未将属于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客户视为同一客户合并列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目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艾力斯于2022年8月6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对艾力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艾力斯官网显示,艾力斯总部位于上海张江,成立于2004年3月,艾力斯是一家集研发、生产和营销三位一体的创新型制药企业,以全球医药市场未被满足的临床需求为导向,专注于肿瘤治疗领域,以开发出首创药物(First-in-class)和同类最佳药物(Best-in-class)为目标,致力于研发和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安全、有效、惠及大众的创新药物。2020年12月2日,艾力斯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88578)。


(资料图片)

艾力斯2020年12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公开发行的股份数为9000万股,均为新股。发行价格为22.73元/股,保荐机构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杨沁、褚晓佳。

艾力斯募集资金总额20.46亿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9.33亿元。艾力斯原计划募集资金15.03亿元,分别用于新药研发项目、总部及研发基地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药物研究分析检测中心项目。

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11315.04万元(不含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获得的保荐及承销费为9649.53万元。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发行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2022年4月27日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中,以汇总方式披露公司向前5名客户销售额占年度销售总额的比例时,未将属于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客户视为同一客户合并列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目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你公司于2022年8月6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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