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特殊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份转让等事项,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批准后进行。”
因此,如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涉及国有股份转让事项,可能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在履行相应审批或备案手续后再进行减持。
(五)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上市公司股东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证券交易所应当视情节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和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的,证券交易所应当通过限制交易的处置措施禁止相关证券账户6个月内或12个月内减持股份。”第十八条,“上市公司股东违反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可见,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时需要遵循有关减持总数限制、定价标准、限售义务等法律法规规定。如未按照法律法规减持股份的,则可能受到证券交易所的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受到限制交易和证券市场禁入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上市公司股东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