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协议转让
1.减持的股份总数限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20年修订)》第七条,“上市公司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与上市公司收购相关、有权机关认定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之规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以及集中竞价交易需履行的信息披露程序。”
因此,如上市公司大股东选择通过协议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则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与上市公司收购相关、有权机关认定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后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以及股份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以及集中竞价交易需履行的相关信息披露程序。
2.定价标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20年修订)》第十条,“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应当以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转让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转让双方就股份转让协议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内容涉及变更转受让主体、转让价格或者转让股份数量的,以补充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转让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20年修订)》第十一条,“国有主体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确定协议转让价格并根据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
据此,如上市公司大股东选择通过协议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则应当以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转让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涉及国有主体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还应当遵守国资相关规定确定转让价格。
3.信息披露及限售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减少5%,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减少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据此,如上市公司大股东选择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每减少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出售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每减少1%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