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宗交易

1.适用情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1年3月修订)》第3.6.1条“在本所进行的证券交易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①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②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元港币……”

据此,如上市公司大股东股份减持交易数量或交易金额符合上述任一情形,则可以采用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股份。

2.在一定时间内减持的股份总数限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持有时间等规定。适用前款规定时,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五条,“大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前款交易的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大宗交易买卖双方应当在交易时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性质、数量、种类、价格,并遵守本细则相关规定。”

据此,如上市公司大股东选择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则需要遵循上述规定,“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3.信息披露及限售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减少5%,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减少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据此,如上市公司大股东选择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每减少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出售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每减少1%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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