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大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在股份限制转让期间届满后十二个月内,减持数量还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十。”
据此,如上市公司大股东选择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减持股份,则需要遵循上述规定,“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2.信息披露及限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之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第二,在减持计划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第三,在减持计划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相关股东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四,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在减持计划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或者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此外,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若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减持股份导致其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减少5%时,还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上市公司的股份。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减少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也即,在股份减持过程中,每减少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出售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每减少1%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