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提坏账准备会计分录

1、计提坏账准备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

贷:坏账准备

2、冲减多计提的坏账准备时:

借:坏账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

3、发生坏账时: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4、已确认坏账损失的应收款项之后又收回时:

借: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

贷:坏账准备

同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

5、又或者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

借:银行存款

贷:坏账准备

坏账和坏账损失的相关知识

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或几乎不可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坏账损失是指由于实际发生坏账而产生的损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文件: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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