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料加工也称为“来料加工贸易”,指的是购货外商提供全部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必要时提供设备,由承接方加工单位按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然后成品交由外商销售,承接方收取工缴费,最后支付外商提供的作价设备价款以及承接方用工费用的行为。

来料加工的特点:来料加工进料时不用付汇;来料加工的成品所有权属于外商经营企业;来料加工的进口与出口有密切的内在联系;来料加工的双方是委托加工关系,由外商承担盈亏责任。

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有以下区别:

1.从加工业务本身上分析

1)来料加工是对方来料,我方按其规定的花色品种、数量进行加工,我方向对方收取约定的加工费用;进料加工是我自营的业务,自行进料,自定品种花色,自行加工,自负盈亏。

2)来料加工原料进口和成品出口往往是一笔买卖,或是两笔相关的买卖,原料的供应往往是成品承受人;进料加工,进是一笔买卖,加工再出口又是一笔买卖,在进出口的合同上没有联系。

3)来料加工的双方,一般是委托加工关系,部分来料加工,虽然包括我方的一部分原料,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买卖关系,但一般我方为了保证产品的及时出口,都订有对方承购这些产品的协议;进料加工再出口,从贸易对象来讲,没有必然的联系,进归进,出归出,我和对方都是商品买卖关系,不是加工关系。

2.在税务处理上来看上来看

1)增值税:

来料加工增值税(免税不退税):①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②加工企业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免征增值税;③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生产成本,其国内配套的原材料的已征税款也不予退税。

进料加工增值税(免税且退税): ①加料加工出口货物也是免税的;②进料加工业务进口料件一般是免征增值税的,出口时免税进口料件这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是不存在退还的,所以我们在计算免抵退税时,要计算一个免抵退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抵减额。(实际上进料加工出口业务与一般生产企业加工出口的处理是一致的,也适用出口“免抵退税”政策)

2)关税:

来料加工关税:进口时免征关税,出口时对成品也不征收出口关税。

进料加工关税:按加工后复出口的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出口时这部分材料免征出口关税。

补充:

来料加工:进口时免税,出口时也免税,只要单独核算,就不存在退税计算的问题。但是如果耗用的境内原材料的部分与内销或一般出口贸易、进料加工贸易无法划分的,原则上应该按照销售比例,计算不得抵扣税额,调整当期的进项税额。

进料加工:进口时免税,出口时与其他出口产品一起计算退税时,就要计算“免抵退税抵减额”,因为外销收入中包含免税进口料件,如果按照外销收入计算的免抵退税就高于实际的免抵退税额,所以要计算一个抵减额用于调整免抵退税额;同时要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因为“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调整的是征税率高于退率税不得免抵退税的部分,但外销收入中含了进料加工使用的免税材料的价值,进料加工进口材料本来就是免税的,不存在免抵退的问题,如不调减就多计了不得免抵退税额。

对于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可以这样理解:来料加工视同销售免税货物,所以耗用的境内购进的材料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是不能抵扣的。进料加工视同销售自产货物,出口适用零税率,可以抵扣购进材料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其他的处理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的处理都是一致的。

举例:

1.来料加工

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l3%。2010年3月外购货物准予抵扣进项税款60万元,货已入库。上期期末留抵税额3万元。当月内销货物销售额l00万元,销项税额17万元。本月出口货物销售折合人民币200万元,其中来料加工贸易复出口货物9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本期免、抵、退税额。

来料加工贸易复出口货物所耗进项税额转出=60×90÷(200+100)=18(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8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90)×(17%-l3%)=4.4(万元)

借:借:主营业务成本 4.4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4

应纳增值税额=100×17%-(60-18-4.4)-3=-23.6(万元)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110×13%=14.3(万元)

本例中,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3.6万元大于当期免抵退税额14.3万元,故当期应退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14.3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一当期应退税额=14.3-l4.3=0

借:其他应收款 14.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4.3

(来料加工出口免税不退税在这个例子中可能会让人有所误解,由于本例中的出口业务不仅仅是来料加工出口,还有一般出口业务,所以是存在退税的。来料加工出口免税不退税的体现为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耗用的料件的进项税60×90÷(200+100)=18(万元)是不予以退税的,而转入成本之中)

2.进料加工

某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2010年8月从国内购进生产用的钢材,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68000元,已支付运费5800元并取得符合规定的运输发票,进料加工贸易进口免税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为13200元人民币,材料均已验收入库;本月内销货物的销售额为150000元,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为42000美元。

(题中的价格均为不含税价格,增值税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13%,汇率为1:8.3)

计算过程:

免抵退税不得免抵额=8.3×42000×(17%-13%)-13200×(17%-13%)=13416(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1341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3416

应纳税额=150000×17%-(368000×17% 5800×7%-13416)=-24050(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8.3×42000×13%-13200×13%=43602(元)

当期应退税额=24050(元)

当期免抵税额=43602-24050=19552(元)

借:其他应收款 240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19552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3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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