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般纳税人不适用该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适用于娱乐服务业缴费人;2.起征点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明确的起征点。目前云南省为按月2万元(按季6万元),按次500元,不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中免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条件所指的月销售额15万元。
减征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政策文件的通知》(云财非税〔2019〕12号)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务院为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拓展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而对(1)娱乐业。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网吧、酒吧等。(2)广告业。指利用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电视)、报刊杂志、灯箱、招牌等形式对商品或经营服务项目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征收的一种规费。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的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税的依据是根据2019《文化事业建设费新规》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税依据是广告业务的收入;即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