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展现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残疾人权益司法保障方面取得的工作成果,天津高院近日发布残疾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继子占有售房款退休金
法院判决:返还继父钱款31万
张某德与张某系继父子关系,张某德与张某生母杜某系夫妻关系,杜某于2019年12月去世。张某德系一级精神残疾,生效判决认定张某德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德亲生女儿为其监护人。
2019年,杜某作为张某德的委托代理人将与张某德共有的诉争房屋出售,售房款63万元被存入杜某账户。同年8月初,张某陪同杜某到银行取款,张某输入密码并代签字后,银行工作人员将现金42万余元交给了张某。张某称取出现金后,杜某自己将现金存放至其养老公寓中一个无锁储物柜内,当时屋内还有杜某的同住室友在场。
2019年8月中旬,张某支取杜某银行账户内其余售房款17万元。此外,张某当庭认可取走张某德退休金及残疾人补助金,并为张某德缴纳住院费4500元。后张某德因病情严重住院治疗,张某德监护人以张某德需要得到更好的医治和生活保障为由,以张某德的名义诉请张某返还售房款、退休金。
一审法院认为,诉争房屋为张某德与杜某的夫妻共有财产。杜某去世后,该售房款的一半应系张某德个人财产。杜某获取上述款项时已经年满70周岁,患有疾病,行动不便。张某陈述杜某在张某陪同取款后,又在有案外人在场的情况下,将42万余元的大额现金放在与他人共住房间的无锁储物柜内,并不再过问,该陈述不符合常理,不予采信。
法院认定该现金由张某保存,张某应将上述款项的二分之一返还给张某德。张某在2019年8月中旬取走的另一部分售房款17万余元,亦应返还张某德二分之一。张某取走的张某德退休金及残疾人补助金应一并予以返还。一审法院判决张某返还张某德31万余元。上诉后,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残疾孩子父母双方都不要
法院判决:孩子跟父亲母亲付抚养费
方某与李某于2003年举行结婚仪式后即开始共同生活,2004年8月生育女儿方甲。2007年3月方某和李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10月生育长子方乙。后方某以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李某同意离婚,双方均同意健康的女儿方甲随李某共同生活,对于残疾儿童方乙的抚养问题,双方产生争议。
方乙患有严重的先天性疾病,智力、肢体均是一级残疾,生活无法自理,现随方某共同生活。方某认为双方离婚后需轮流抚养方乙。李某则认为其需要抚养女儿方甲,不同意抚养方乙,亦不同意轮流抚养方乙。
一审法院认为,方某与李某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双方同意方甲由李某抚养,方甲已年满8岁且表态愿意随李某生活,故方甲应由李某直接抚养。方乙目前随方某共同生活,其患有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如果轻易改变其生活居住环境,必将对其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方乙随方某共同生活较为适宜,方某所述的轮流抚养方案不利于方乙健康成长,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因方乙生活不能自理,其日常起居需要专人护理,一审法院在认定李某按月向方乙支付抚养费的同时,亦认定李某须按月支付方乙的护理费用。一审法院判决方某与李某离婚,方甲由李某直接抚养,方乙由方某直接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方乙抚养费700元,护理费用900元。上诉后,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