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鹅场违法使用有毒的工业松香,加工销售禽畜食品,并销售了30多万元,对不特定消费者身体造成损害,近日,广东省高院二审改判,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惩罚性赔偿诉求。这是全国首例由省级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惩罚性赔偿诉求的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9月,李某铤在明知工业松香不能用于食品加工,且没有获得任何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汕头市龙湖区外砂镇林厝工业区经营滨裕鹅场,雇佣工人在该鹅场宰杀生鹅、生鸭过程中,主要使用工业松香对禽畜进行脱毛处理,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为30多万元。
工业松香含有铅等重金属和有毒化合物,在高温作用下给禽畜脱毛会通过禽畜皮肤渗透并残留在其体内,人体吸收后,会对人体肝脏和肾脏造成伤害,严重的甚至会致癌,国家明令禁止用于食品加工。
2017年9月27日,汕头市公安局联合原汕头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到滨裕鹅场进行检查,抓获正在作业的李某铤等人。公安机关同时在现场扣押整鹅、生鸭及不完整的生鹅、生鹅头、鹅内脏、买卖单据、笔记本、黄色不透明不规则块状物质等,并在现场对缴获的物质进行抽样送检。
经鉴定,送检的黄色块状物质为工业松香,不能用于食品加工。李某铤等人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李某铤虽然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但其经营的鹅场内经工业松香脱毛处理的生鹅、生鸭已广泛销售,对不特定的众多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了危害,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基于群体的分散性、个体消费者调查取证的困难性等原因,消费者难以通过私益诉讼获得权利救济。
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汕头市检察院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李某铤承担有毒、有害食品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300余万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公众赔礼道歉。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检察机关无权在民事公益诉讼中主张惩罚性赔偿诉求,汕头市检察院依法提出上诉。
10月9日,广东高院作出生效判决,判令李某铤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00万元,检察机关的其他诉讼请求全部获法院判决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