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年度申报工作,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相关部门对原有政策进行了修订,拟定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租赁补贴年度申报审核程序的通知》,现向社会征求意见。

■系统筛查

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领取租赁补贴或补贴变更满整年。

应提前1个月列入系统筛查对象。

每月1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自动进行数据筛查,将列入当月系统筛查对象家庭的上年信息与住房、人口、婚姻、住房公积金、机动车辆、工商注册及非住宅房屋等数据库中数据进行核查比对。

■筛查原则

1.人口情况:通过户籍系统、婚姻系统和殡葬系统对租赁补贴家庭原分摊面积人口变化情况进行筛查。

2.住宅及非住宅房屋情况:通过产权产籍系统、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和公有住房管理系统进行筛查。

3.收入情况:对享受租赁补贴家庭成员收入认定值累加后,除以享受补贴的家庭人口,计算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超过租赁补贴上年月收入标准的,则视为收入超标,纳入年度审核范围。

收入情况按以下方法认定,家庭成员同时筛查出住房公积金数据和社保数据的,按照二者缴存基数较大值认定上年月收入;家庭成员筛查出住房公积金数据或社保数据其中一项的,按照筛查出的数据认定上年月收入;家庭成员既无住房公积金数据,又无社保数据的,按照不同情况的收入设定值认定上年月收入。

4.财产情况:通过工商登记注册信息数据库、机动车辆管理数据进行筛查。

对各项信息无变化或家庭收入按设定条件计算,未超过收入标准的家庭,视为核查合格,按原补贴标准继续发放补贴。同时,系统自动更新,并确定下次年度申报时间。经核查比对,对信息有变化或收入超过准入标准的家庭,列入审核对象,当月(即第12个月)补贴继续发放。

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将筛查后有变化的家庭明细,通过住房保障管理系统经区住建委转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家庭明细,通知应参加年度申报家庭及时申报。

家庭经审核仍符合租赁补贴条件,按新标准继续发放补贴;家庭经审核因收入或财产超标不符合租赁补贴条件,注销资格;经审核,该家庭因人口或住房发生变化,未在30日内申报,列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不良信用记录并责令退还违规领取的租赁补贴。

对不再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家庭,区住建委打印《天津市租赁补贴停发通知书》,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给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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