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新型信息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互联网成为金融产品营销的重要渠道,但向金融消费者销售违法违规产品,或诱导消费者购买与其财务状况、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匹配的金融产品等问题也时有发生。近日,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网信办、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知识产权局等联合对《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以后金融机构或受其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营销金融产品或许就要遵守新规定了。

根据征求意见稿,网络营销宣传内容应当与金融产品合同条款保持一致,包含产品名称、产品提供者和销售者名称、产品备案或批复信息、产品期限、功能类型、利率收费、风险提示、限制金融消费者权利和加强金融消费者义务的事项等关键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不得包含虚假、欺诈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引用不真实、不准确或未经核实的数据和资料;不得明示或暗示资产管理产品保本、承诺收益、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不得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将保险产品收益与存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简单类比;也不得利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审核或备案为金融产品提供增信保证。

采用组合方式营销金融产品,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金融消费者注意,不得将组合销售金融产品的选项设定为默认或首选。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提供营销服务,不得在支付页面中将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作为支付选项,以默认开通、一键开通等方式销售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放贷、非法荐股荐基、虚拟货币交易、外汇按金交易等;不得为私募类资产管理产品、非公开发行证券等金融产品开展面向不特定对象的网络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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