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下发《关于2021年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从2021年1月1日起,提高全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月人均分别增加161元、114元、66.2元,惠及5.12万人次。

这是我省连续第17年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本次调整惠及人员范围为2020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具体标准:伤残津贴采取定额调整和倾斜调整相结合,一级至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85元、175元、165元、155元、145元、135元。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70元、140元。

生活护理费同样采取定额调整加倾斜调整的办法,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68元、134元、101元。按上述标准增加后,以上三类工伤职工月生活护理费低于2696元、2157元、1618元的,予以补齐。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

此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凡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支付的,按原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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