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经开法院王雪法官成功调解了一起定金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在向被告支付定金及房屋尾款后,被告并未配合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作为买方的原告,权利该如何维护?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2021年4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定金合同》,合同中约定:如双方有一方违约双倍赔偿定金。签订合同当日,原告将定金支付于被告,后于同年4月29日将房屋尾款支付于被告,但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脱,并未按照合同约定为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被告已将定金及尾款返还于原告,原告要求被告向其返还双倍定金,故诉至法院。

庭审中,王雪法官在了解案情后,对到庭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使其充分了解到,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相关违约行为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后经法官调解,原告表示能够理解被告生活上的困难,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再向原告返还80%的定金。

王雪法官介绍,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之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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