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深圳市政府同意,《深圳市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管理办法》正式印发,为社会投资主体组织实施的此类急需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稳妥安“家”落地,提供了路径和规范。

据了解,与民生息息相关的电动车充电站、公交场站等交通设施用地,混凝土搅拌站、环卫车洒水车停车场、瓶装燃气站、建筑物废弃物综合利用厂、再生资源回收分拣场所、垃圾转运站等公用设施用地,以及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急需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属于适用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范畴。

《管理办法》明晰了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短期租赁用地管理体制。其中,各区政府负责辖区内短期租赁用地审批、批后监管和收回等工作。地上设施的管理职能由行业主管部门承担,短期租赁用地的管理职能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承担。

《管理办法》明确短期租赁用地以协议方式确定承租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5年,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等。这些租赁方式、租赁条件、建设要求、权利限制等租赁规则和审批程序的明确,保障了急需公服设施稳妥落地。为精简用地审批程序,短期租赁用地的农转用报批、使用林地审批和供地方案审批工作,可同步开展。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管理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为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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