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新冠病毒检测策略,服务疫情防控需要,根据国务院通知要求,日前,省医保局会同省卫健委印发《关于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明确收费标准。

通知提出,自3月24日起,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按照“检测项目+检测试剂”的方式收费,费用总额最高不超过15元/人次。其中,检测项目最高价格5元/人次,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零差率销售。抗原检测适用范围为国务院《关于印发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应用方案(试行)的通知》中规定的新冠病毒抗原检测适应人群。若只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门诊诊察费(含简易门诊和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收取的一般诊疗费)。患者自测的,不得收取“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费用。

目前,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专项集中采购结果已挂网执行,省医保局要求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网上采购政策,按规定在省医药采购平台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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