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市人社局下发《市人社局关于调整天津市2021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1〕9号),连续15年调整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标准,惠及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万人。截至目前,待遇调整工作已全部落实到位。
●保公平逐级档次调整
按照工伤等级不同逐级调整待遇标准,其中,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按伤残等级由高到低分别增加一级伤残178元、二级伤残168元、三级伤残158元、四级伤残148元。调整后人均伤残津贴达到4046元;工伤退休人员在增长养老金基础上,再按等级分别增加60至30元,调整后工伤补贴人均达到62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5元,调整后人均供养亲属抚恤金达到1680元,体现了制度的公平性、合理性。
●保生活设定待遇下限
遵循公平、托底原则,对在职和退休的工伤人员按照伤残等级设定了待遇下限,即一级3874元、二级3706元、三级3537元、四级3369元;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发放也设定了最低下限,即配偶1631元、其他供养亲属1222元,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水平。
下一步,市人社局将继续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让工伤职工不断增加获得感和幸福感,确保本市工伤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