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河北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充分发挥高技术产业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

办法适用于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为主要任务,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列入国家或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并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给予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的项目管理。

项目具体包括高技术产业化项目,重要科技基础设施与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项目,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数字经济类应用示范项目,高技术产业技术升级项目,国家和省批复的其他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等。

省高技术项目的补贴资金额度,按项目类别、总投资等因素分档确定。产业化及技术升级项目单个总额控制在项目总投资的15%以内,最高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应用示范及技术开发项目单个总额控制在项目总投资的15%以内,最高额度不超过400万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中,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项目单个总额分别控制在项目总投资、新增仪器设备投资额的30%以内,最高额度分别不超过2000万元、1000万元;其他类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单个总额控制在项目总投资的15%以内,最高额度不超过400万元。重要科技基础设施按审批类项目管理,补贴资金额度按项目实际需求统筹安排。省委、省政府确定支持的重大项目或事项以及国家项目需要地方配套的,按有关要求执行。

国家和省补贴资金主要用于项目购置研究开发、工程化、产业化所需设备仪器、成套装置和试验装置,改善工艺设备和测试条件,建设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购置必要的技术、软件和服务等。

办法要求,项目单位对国家和省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在项目建设核算账中单独设立备查台账进行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国家和省补贴资金应按照项目建设进度进行拨付,原则上按照项目投资完成20%以上即拨付50%,完成投资50%以上即全部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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