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卡明明在自己手里,卡内资金却接二连三地被他人取出,前前后后达2万元,临安的陆女士前不久就遇到了这样的事。陆女士认为自己的资金被盗刷,银行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银行却认为这些财产损失只能由陆女士自行承担。于是,陆女士将银行告上了法院。
事情得从某天中午说起。当时,陆女士收到一条自称是“高速通知”的短信,内容大意为陆女士的ETC失效,需要重新认证,短信中还有一条链接。陆女士确实办理过ETC,但没有上过高速,她也听说过ETC长时间不使用会出现失效的情况,于是点开了短信链接,按页面显示的要求填写了ETC绑定储蓄卡的持卡人姓名、卡号、密码等信息。
当天午后,陆女士就接连收到银行短信提示,她的储蓄卡内被人通过ATM机取款4次,每次5000元。卡就在自己包里躺着,怎么会被盗刷呢?陆女士多次致电银行客服,均未能接通,只好赶紧开车到银行网点,持本人身份证办理储蓄卡永久挂失。同时,她打印了储蓄卡账单,账单显示,盗刷资金的地点在省外某县城。
不法分子是怎么盗刷陆女士资金的?对此,银行解释,是陆女士轻信了诈骗短信,导致信息泄露,诈骗人员根据信息伪造了一张卡片,实施了盗刷。
盗刷事件发生后,陆女士起诉银行称,该行未保证其发行的储蓄卡具有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且其网点的ATM机不具有储蓄卡的辨伪能力,导致她的储蓄卡被伪造后遭盗刷,因此,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银行则认为,陆女士的储蓄卡遭盗刷是其本人轻信不明链接、操作不当所致,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及后果,故拒绝赔偿。
临安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后认为,陆女士在银行储蓄账户内资金发生变动当天,即至银行网点进行挂失处理,案涉4笔交易共2万元系通过省外某县城ATM机操作,足以认定非陆女士本人操作,而系伪卡盗刷交易,银行未能提供完善的技术设备,包括难以复制的银行卡和能够识别复制卡的交易终端,未尽到资金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另一方面,考虑到案涉资金交易系因陆女士泄露持卡人姓名、卡号、密码后发生,陆女士对损失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程度过错,故酌情认定银行承担50%的赔偿责任。
那么,遇上银行卡被盗刷的情况,持卡人都可以向发卡行索赔吗?法官解释,银行经审核后发放银行卡,应尽到保障持卡人安全使用银行卡的义务,即发卡行作为相关技术、设备和操作平台的提供者,不仅应提供完善的技术设备,包括难以复制的银行卡和能够识别复制卡的交易终端,确保储户银行卡内资金安全,更应针对社会上出现的利用伪卡盗刷储户存款的现象,及时修补技术漏洞,进行相关技术升级改造。如果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信用卡持卡人可向发卡行索赔。
不过,法官也提醒广大市民,可以向发卡行索赔,并不意味着持卡人可以“高枕无忧”。《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已明确,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应减少使用存款数额较大的储蓄卡进行消费,警惕钓鱼网站、不安全链接和诈骗电话,妥善保管银行卡号、密码、验证码等信息,保证持卡安全,若遇盗刷应及时挂失,避免因自己的疏忽而遭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