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通知,全省各地从今年8月1日起,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和财政部统一要求,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其中,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提标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117470元、112760元和108100元。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提标后分别为每人每年37630元、32130元、30000元。
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50元。调整后,抗日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2045元,解放战争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后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2000元。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调整后每人每月不低于910元。
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900元。
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900元。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5元,达到每人每月785元。
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4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54元。
此外,对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88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7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