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广东或将建立征地补偿费用预存制度,更好保障农民权益。11月29日,《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用专章明确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要建立征地补偿费用预存制度,在征地申请上报审批前,将土地补偿费用足额预存至相关专户。
为解决我省被征地农民权益保障不完善等问题,条例草案以维护农民权益为核心对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细化补充。
其中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应依法完成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及结果确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
同时,条例草案也对征地补偿费用有关程序作出规定,提出建立征地补偿费用预存制度,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在上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前,应当将测算的征收土地补偿费用足额预存至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有关账户,将社会保障费用足额预存至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未按照规定足额支付到位或者公证提存的,不得强行征收、占用被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