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企业利用“税收洼地”来逃避税似有扩散态势。近些年一些涉税咨询公司铺天盖地宣传如何利用“税收洼地”来给企业节税,甚至有税务局官员在微信群中多次看到类似广告。
对利用“税收洼地”逃避税行为已有严打态势。今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要求对利用“税收洼地”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加强预防性制度建设,加大依法防控和监督检查力度。
目前境内“税收洼地”现状如何?11月26日,《国际税收》杂志发表《境内“税收洼地”引发的避税问题及应对策略》对此有详细分析。该文四位作者均来自河北税务局。
上述文章分析,目前利用境内“税收洼地”避税主要有四类。第一类是区域性税收优惠型,即国家为了促进区域经济均衡发展,出台了许多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最为典型的代表就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
成立于2010年的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对符合条件的的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五年免征五年减半征收的优惠,并对开发区留存的增值税、所得税额给予一定比例返还。这一优惠政策吸引了包括影视行业等公司入驻,一度被称为“避税天堂”。
上述文章称,河北某装备总公司发布公告,以转型开展境外创业投资业务为名迁入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其后利用当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避了转让其子公司需缴纳的巨额企业所得税。这类行为显然违背了国家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初衷,不仅耗费公共资源,而且极易产生不良的社会效应。
不过,近些年当地税务部门强化征管,打击没有实质性运营的空壳公司,严打之下,包括一些空壳影视公司相继注销。
为了防止再出现类似的区域性“税收洼地”,目前国家在政策设计上就健全制度进行预防,并强化征管。
以海南自贸港为例。为打造具有较强国际影响力的高水平自由贸易港,海南自贸港拥有一套特殊的税制,比如“零关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5%等,税负明显低于内地。《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明确,税收管理部门按实质经济活动所在地和价值创造地原则对纳税行为进行评估和预警,制定简明易行的实质经营地、所在地居住判定标准,强化对偷漏税风险的识别,防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避免成为“避税天堂”。
海南省省长冯飞曾公开表示,海南要从一开始就做好防范税收风险的文章,坚决不让海南自贸港成为“避税天堂”。钻空子的空壳公司一个都不要。
上述文章称,第二类“税收洼地”是地方政府财政返还奖励型。目前,一些地方政府为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会采用财政返还、奖励等方式鼓励招商引资。
比如,河北某制药集团就因此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设立了销售子公司。位于河北省的生产型子公司将药品低价销售给拉萨子公司,再由其将药品卖向全国各大医院和药房,并因此留存了大量的利润。由于该子公司在拉萨市缴纳企业所得税,享受当地的财政奖励政策,大部分税款又以财政奖励的形式回到该子公司,从而使该制药集团的整体税收负担大大降低。
文章表示,第三类“税收洼地”是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型。一些大型企业集团存在大量的研发项目和研发支出,集团内不少承担核心技术研发的公司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成为集团内的“税收洼地”。
比如,总部位于江苏省的某童车企业集团,总公司集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其在河北省的生产型子公司以较低的价格将产品销售到总公司,总公司再以正常的市场价格向终端市场销售,通过享受优惠税率降低集团的整体税负。
第四类,则是集团成员企业亏损弥补型。文章介绍,这种类型的特点是,企业集团通过境内关联交易将利润集中到存在亏损的成员企业,通过弥补亏损实现“盈亏互抵”,大幅降低集团整体税负。
文章称,税务机关面临的形势相当紧迫,必须加大力度对企业集团利用境内“税收洼地”避税的行为进行防控。
该文建议,严格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奖励政策的制定和管理。完善境内反避税调查体系,加强反避税部门与税务稽查部门的业务合作,拓展反避税信息来源渠道。对利用境内关联交易避税高发的行业、地区和人群开展精准整治,依法对避税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加大反避税人才培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