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新修订的《天津市消防条例》实施首日。和平区消防救援支队联合属地新兴街道办事处,针对一居民在多层老旧居民住宅楼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下发全市首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天,联合执法人员来到了和平区新兴街一居民楼,在楼道里,发现一辆电动车违规停放。执法人员找来车主,先对其进行普法宣传,并告知安全隐患,责令其立即改正。半个小时后,执法人员又来到该楼道,发现违规停放的车辆仍未挪走,随即找到车主,依据新修订的《天津市消防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在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在禁止停放区域充电,或者给电动车充电不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于车主的违规行为,街道办事处对其下达处罚决定书,并处以200元罚款。在执法人员的教育下,车主将违规车辆移至安全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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