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医疗行为,降低医疗费用,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7部门制定了《天津市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工作方案》。其中明确,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严禁设置可能诱导过度检查和过度医疗的指标。
规范医疗行为
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人员的培养和考核制度,充分发挥专业人员在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制定合适的诊疗方案和计划,合理选择适宜技术和药物,规范诊疗。医疗机构要加强药学部门建设和药事质量管理,提升临床药学服务能力,推行临床药师制,发挥药师在合理用药管理方面的作用。
重点对国家监控药物、抗菌药物、抗肿瘤药物、心血管类药物等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和管理。明年年底前,三级医院50%出院患者、二级医院70%出院患者要按照临床路径管理。
检查结果互认
继续巩固京津冀鲁临床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制度和京津冀医学影像资料共享制度,市卫生健康委制定医疗机构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和影像资料共享有关措施,逐步扩大互认范围。
发挥各级临床检验、医学影像质量控制组织和市临床检验中心的作用,开展临床检验结果和医学影像资料质量控制工作,原则上医疗质量控制合格并符合技术要求的检查项目,医疗机构间要在确保医疗安全基础上,稳步实现结果互认。
检查资料共享
加快本市智慧健康云影像平台建设,建立云影像大数据中心,积极推进本市临床医学影像检查互联共享。
鼓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面向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检查服务。鼓励按照标准独立设置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等新业态、新模式,并统一纳入卫生健康部门医疗质量控制体系,为有关医疗机构提供检查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不与收入挂钩
医疗机构要充分发挥绩效考核激励引导作用,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分配制度,认真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要求,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严禁设置可能诱导过度检查和过度医疗的指标。
科学配置设备
鼓励配备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通过医疗联合体、协议等形式,为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相关服务,推进资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率。发挥市医用设备运行质量控制中心的作用,指导各级医疗机构加强大型医用设备管理、使用维护、质量控制,节约成本,保障设备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