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维护天津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切实保护广大入院患者和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近日,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起草了《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我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医院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根据需要在医院主要入口或者重点区域入口进行安全检查,严防禁止、限制物品进入医院。医院要为急危重症患者设置安全检查绿色通道。进入医院的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因身体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接受设备安全检查的,应当接受人工检查。人工检查应当保护被检查人员的隐私。对女性人员进行人工检查,应当由女性安全检查人员进行。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发现入院人员携带禁止物品的,医院应当先行控制现场,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天津市医院
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
禁止携带物品
1.枪支、弹药:制式枪支、非制式枪支、仿真枪;枪支配用子弹、手榴弹、手雷、炸弹等。
2.管制器具: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弩等管制器具。
3.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烟花爆竹;氰化物、农药等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硫酸、盐酸等腐蚀性物品;氢气、甲烷、液化石油气、水煤气,汽油、煤油、柴油、乙醇、乙醚,红磷、黄磷,碳化钙(电石)、镁铝粉,高锰酸钾、氯酸钾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4.国家规定的其他禁止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的物品。
限制携带物品
1.菜刀、水果刀、陶瓷刀、美工刀、手术刀、雕刻刀、刨刀、铣刀等刀具。
2.锤、斧、锥、铲、锹、镐等器具。
3.矛、剑、戟、飞镖、弹弓、弓、箭、电击器等器具。
4.伸缩棍、双节棍、棒球棍等棍棒。
5.催泪瓦斯、胡椒辣椒喷剂、酸性喷雾剂、驱虫动物喷雾剂、打火机等物品。
6.其他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危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物品。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4月21日至4月29日。如有意见,请在征求意见期间向我委电话或者邮件形式进行反馈,其中电子邮件反馈时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注明“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字样,反馈意见请注明修改理由、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市卫生健康委安全保卫处23337369;
联系邮箱:swjwaqbwc@t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