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日前发布的《山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满5年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不得挖掘道路敷设地下管线。
城市地下管线是城市的“生命线”,包括地下供水、排水(雨水和污水)、再生水、燃气、热力、照明、通信、广播电视、消防、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工业、电力、石油、煤炭等管线(含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办法》明确,在中心城区不得规划新建生产经营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在其他地区规划新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不得在穿越其他城市地下管线时形成密闭空间,且距离应当满足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进行地下管线建设,不得危及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安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
依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不得挖掘道路敷设地下管线。一是按照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的;二是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已经预建沟槽、预埋管道的;三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满5年的;四是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五是已经建设综合管廊并满足地下管线敷设要求的。因为特殊情况确需开挖的,应当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并且向社会公布。
城市地下管线是城市配套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城市持续、稳定、健康运行。《办法》提出,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出现损坏地下管线情况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通知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同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应急措施并依法承担责任。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因紧急抢修地下管线,需要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公路,不能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可以先行占用或者挖掘抢修,同时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抢修结束后,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城市道路、公路的原有技术标准修复路面。
市政工程建设需要迁改既有地下管线,或者对既有架空线实施入地、迁移的,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规模及现行标准依法给予补偿。
《办法》同时明确,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建立专业管线信息系统,或者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时储存、更新地下管线信息,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应当根据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有关要求,将更新的地下管线信息按季度报送所在地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以及相应的地下管线专业主管部门,做到信息即时交换、共建共享、动态更新。
《办法》鼓励采用综合管廊的方式敷设地下管线,规范引导非开挖技术在地下管线工程中的应用。明确提出,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根据功能需求,有序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应当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