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委政法委、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到2021年底,全省各村(居)民委员会均设立公共卫生委员会。

《通知》提到,公共卫生委员会是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之一,在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接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工作指导,委员会主任由一名主管卫生健康工作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担任,办公场地设在村(居)民委员会。

在工作机制上,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负责协调社区服务站或村卫生站(室)、物业服务企业、辖区单位、村(居)民代表及楼(栋、单元)长和社区志愿者等作为专(兼)职委员,定期协商解决村(居)民健康需求和辖区内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并在专业部门指导下,完成各项卫生健康工作。

在重大疫情防控时期,公共卫生委员会还承担重点人员落地核查、配合处置辖区疫情、进行封闭封控管理、疫情防控政策宣传等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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