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很多毕业生已经找到了心仪的工作。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提醒,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格外注意,小心只签“试用期合同”、不缴纳社保费、转正后才缴纳社保、试用期期限超过法定期限、交抵押物、只给劳动合同复印件等“陷阱”。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签订了“试用期劳动合同”,则应认定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一次劳动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员工出具一份书面承诺,上面写明员工自愿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公司将社保缴费的钱作为工资直接支付给员工。市就管中心提醒这种情况是违法的。用人单位不仅要承担补缴的责任,而且一旦发生工伤,本应由社保基金支付的款项也将由用人单位承担。类似还有向劳动者支付社会保险补贴的约定,也属无效。如劳动者已实际领取该款项,应退还用人单位后,双方再按各自缴费比例共同补缴。

试用期职工与用人单位也存在劳动关系,而只要劳动关系存续,用人单位就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因此,用人单位应为处于试用期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一些用人单位规定的试用期限过长,如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却长达6个月。对于试用期期限,《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值得注意的是,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部分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会要求劳动者把自己的一些证件,如身份证、毕业证、财物等作为抵押,之后才能上班。《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如果遇到这样的单位,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部分用人单位为规避责任,在签订劳动合同后不主动将本应由劳动者持有的那份交予劳动者,或将劳动合同复印件交予劳动者,而不交予原件。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手中没有劳动合同原件,有可能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带来维权难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应及时向用人单位索要应由自己持有的劳动合同原件并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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